5.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供成员查阅,经审核公示后报告成员大会。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五)盈余分配合理
1.将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当年盈余,作为本社可分配盈余。盈余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总额的60%。
2.年终盈余分配方式必须符合《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规定。对于可分配盈余不分配,转为农民合作社出资,用于第二年扩大再生产的,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形成签字盖章的会议纪要。
(六)经营实力较强
1.有成员账户,产权关系明晰,出资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达到10万元以上。
3.资产大于负债,经营无亏损,年经营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年利润5万元以上。
(七)服务助农明显
1.成员30个以上,其中服务类合作社入社成员人数不少于15人,80%以上为农民(联合社入社成员数按其各成员社内农民成员总数认定)。
2.通过合同订单、利润返还、支付租金、聘请用工等方式带动周边非成员小农户对接市场,辐射带动小农户100人以上。
3.合作社带动农户实行统一种养殖品种、统一农资采购供应、统一生产技术标准、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品牌包装销售、统一开展社会化服务。
(八)生产及质量安全
1.按照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成员实施标准化生产。
2.纳入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溯源平台,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完善,实现农产品质量可追溯。
3.农机类合作社应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内部组织管理制度,证照、牌照、驾照“三照”齐全。
4.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或自主打造、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
5.无环境污染、破坏耕地等行为,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记录,不存在基本农田新增“非粮化”。
(九)社会声誉良好
1.无环境污染、破坏耕地、损害成员利益等行为,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
2.无偷税漏税、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等行为。
3.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社会反映。
第五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彭州市市级示范合作社申报表(须加盖印章);
(二)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农民合作社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银行开户证明;
(四)办公经营场所、悬挂农民合作社标识标牌、各类制度上墙证明(照片);
(五)经行政审批部门备案的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成员花名册或成员账户记录、“三会”记录(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