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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彭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彭州市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组织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来源:彭州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彭州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2023-05-29 | 101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活力,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步伐,引领带动全市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修订了《彭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和《彭州市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组织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公众对该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2023年5月29日—2023年6月5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信件、电话等方式反馈意见建议。以单位名义反映的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倡署真实姓名。

联系地址:彭州市农业农村局农村经济组织建设管理科(彭州市致和街道健康大道199号8楼815联系电话:028-83871211)。

附件:1.彭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彭州市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组织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彭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29日

 

附件1

彭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彭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增强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参照《成都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成农办〔2019〕14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推荐、评定、监测和核查管理工作。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经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经营规模适度、生产技术先进、经济效益突出、财务收支记录规范、示范带动作用显著,并按照本办法评定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选取的原则进行评定。

第四条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完善注册登记。取得了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家庭农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和市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报备,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

(二)收入来源稳定。经营收入以农业(含农、林、牧、渔)为主,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三)办公场所设施齐全。具备基本的办公场所和设备,规范悬挂家庭农场标识标牌。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生产经营管理方式,相关生产管理和产品质量控制制度健全,并上墙公布。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记录规范完整,在银行设立有基本结算账户。

(五)经营规模适度。达到适度集中连片规模标准,土地经营期限(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不存在基本农田新增“非粮化”。具体产业的规模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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