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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彭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彭州市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组织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政策来源:彭州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彭州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2023-05-29 | 116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六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启动评定,每年评定一次。

第七条  彭州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局”)在每年第二季度开展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推荐、评定命名等工作,评定程序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一)自愿申报。各镇(街道办)按市农业农村局统一安排,组织本区域家庭农场,对照申报条件,自愿向注册地区镇(街道办)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初审推荐。各镇(街道办)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涉及的数据和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提出推荐意见,在规定的时限内推荐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级评选。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申报文件和材料后,牵头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资料开展审查并进行实地核查评分,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征求发改、财政、市场监管、林业、税务、银保监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拟命名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

(四)审定命名。评审通过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在彭州市公众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农业农村局党组审定,并发文公布命名。

第八条  对示范家庭农场实行“优进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各镇(街道办)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保留或淘汰的意见建议。

市农业农村局每三年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组织一次复查,经查实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示范家庭农场,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取消其资格:

(一)丧失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有不良信用记录或纳入失信名单的;

(三)未按要求报备统计报表和相关资料,或拒绝接受监测核查的;

(四)发展滞后的,或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五)经营中存在有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和规划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自动终止,并收回授牌:

(一)被市场监管部门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四)有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情况被有关部门查实的;

(五)有违反农地农用和破坏耕地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实的。

第九条  凡家庭农场提供的申报材料,如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已评定的将取消其示范场资格,尚未评定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且4年内不得再进行申报。

第十条  推荐申报成都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财政扶持家庭农场的项目及资金,在相应行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中优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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