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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彭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彭州市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组织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政策来源:彭州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彭州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2023-05-29 | 1176 次浏览: | 分享到:

粮油产业,规模50亩以上(含粮经复合);

蔬菜产业,规模30亩以上;

水果产业,规模30亩以上(其中草莓等小水果20亩以上);

茶叶、蚕桑产业,规模50亩以上;

食用菌产业:规模50万袋以上;

其它经济作物,露天生产30亩以上或设施栽培15亩以上(包括中药材等,不含花卉苗木);

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

肉(奶)牛,存栏50头以上;

肉羊,年出栏150只以上;

肉禽、家兔,年出栏10000只以上;

蛋禽,年存栏10000羽以上;

中蜂,年存栏30箱以上;

意蜂,年存栏100箱以上;

水产养殖,规模水面50亩以上;

特色养殖,年产值达到30万元以上;

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农业等其他综合类,年产值达到30万元以上。

(六)生产标准化。由农业职业经理人负责生产管理经营。实施了标准化生产,有先进生产技术或应用了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模式。

(七)生产及产品质量安全。拥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或自主打造、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纳入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溯源平台管理,并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和监控记录(包括化肥、农药使用情况、病虫害预防实施过程情况等各种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记录),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记录。无环境污染、破坏耕地等行为,养殖业用地、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农业符合相关产业用地规划,养殖业有完善的粪污处理设施。

(八)营销效果好。销售有详细记录台账,利润指标不能为负数。

(九)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偷税漏税、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等不良记录。无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等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社会反映。

第五条  申请评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彭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须加盖印章);

(二)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银行开户证明;

(四)办公经营场所、悬挂农场标识标牌、各类制度上墙证明(照片);

(五)生产经营规模证明(土地经营权证或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和土地流转备案表);

(六)生产管理证明(基地使用喷(滴)灌、温室大棚、农业机具、物联网技术等照片);

(七)上一年度会计年度核算报表和近半年日记账本记录复印件;

(八)家庭农场出具的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环境污染、无破坏耕地、无偷漏税收、无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的承诺书;

(九)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复印件,若农业职业经理人为家庭农场聘用,还需提供聘用合同;

(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注册商标、品牌以及进入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溯源平台证明(复印件、截图或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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