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四川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暂停其四川老字号牌匾及标识使用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作出暂停其四川老字号牌匾及标识使用权的决定,并责令其于2个月内完成整改。
(一)被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约谈,2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质量问题、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一定负面社会影响,影响四川老字号形象的;
(三)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企业整改完成后,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整改到位的,可以作出撤销暂停其四川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四川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其移出四川老字号名录并收回四川老字号牌匾及标识使用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商省级有关部门作出移出四川老字号名录并收回四川老字号牌匾及标识使用权的决定: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四川老字号称号的;
(五)被暂停四川老字号牌匾及标识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四川老字号和四川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作出暂停或移出四川老字号名录并收回四川老字号牌匾及标识使用权的,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网站公布。被移出四川老字号名录的,其经营主体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停止使用四川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销毁和注销自身使用的有关四川老字号标识,包括原有牌匾和证书,并在两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四川老字号。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已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自动纳入四川老字号名录,无需重新申报。优先推荐四川老字号申报认定中华老字号。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四川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