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川老字号申报表;
(二)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五年经营情况;
(三)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四)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材料;
(五)传承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的证明材料;
(六)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七)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八)企业在经营管理、创新发展、绿色发展等方面的介绍材料;
(九)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社会荣誉等证明材料;
(十)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十一)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新认定的四川老字号颁发牌匾,不再制发证书。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颁发的牌匾和证书,继续有效。四川老字号企业可根据《四川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附件),使用四川老字号标识和牌匾。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四川老字号企业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在变更完成后30日内报送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的30日内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变更情况更新四川老字号名录,在官网上公布: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企业实际控制权变更;
(三)企业注销登记;
(四)企业注册商标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变更;
(五)老字号持有人不再开展原有主营业务,转由新成立或关联机构继续从事相关主营业务的;
(六)其他重大变更。
第十七条 四川老字号企业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4月10日前汇总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市公司可在年报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上报。
第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每年对四川老字号开展复核。对复核中发现的问题,按本办法规定,视情况提出约谈、整改或移出名录处理。
第十九条 四川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2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报送变更信息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填报经营情况的;
(三)四川老字号牌匾、标识使用不规范的;
(四)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因违反文物保护相关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六)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