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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公开征求《四川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政策来源:四川省商务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商务厅 | 发布时间:2023-05-18 | 124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商流通司函〔2022〕185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促进四川老字号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四川省商务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四川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6月17日前反馈四川省商务厅。

联系电话:028—83221346  

电子邮箱:swtsfc@163.com

通讯地址:成都市金牛区成华街7号

邮编:610081

 附件: 四川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商务厅

2023年5月18日


附件

四川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实施四川老字号保护发展工程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四川老字号在商贸流通、促进消费、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参照《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老字号,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四川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会同省级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文物、知识产权等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品牌认定为四川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四川老字号企业,建立健全四川老字号名录。 

第四条  四川老字号示范创建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公开公正、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四川老字号,按照本办法管理,无需重新申报,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定期复核。

第五条   四川老字号示范创建以企业为主体,创建企业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注重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坚持绿色发展、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第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加强四川老字号知识产权、历史网点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与展示,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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