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老字号相关商协会发挥行业促进作用,为四川老字号提供企业维权、人才培训、信息交流、商务合作等方面的服务。老字号商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推动四川老字号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
第二章 示范创建条件
第八条 四川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在40年(含)以上;
(二)具有四川传统文化背景、地域特色、历史积淀和文化底蕴;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九条 四川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持续正常经营的企业;
(二)依法拥有与品牌相一致的字号,或与品牌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20年(含)以上,且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创新能力,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
(五)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六)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三章 示范创建程序
第十条 四川老字号示范创建每三年进行一次。程序包括:发布通知、自愿申报、初审报送、专家评审、集体讨论、社会公示、发布公告等。
第十一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发布通知,公布示范创建具体安排;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将拟认定的四川老字号提交部门集体会议决策;在部门官方网站上对拟认定的四川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布四川老字号名录;授予四川老字号标志使用权、颁发四川老字号牌匾。
第十二条 拟认定的四川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异议后组织复核,复核结果在接到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十三条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初审。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推荐名单。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和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和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