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创新创业政策服务平台!  ——让政策更好地引导创新、服务创新
会员专属,享看即看!
当前位置:

中共都江堰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中共都江堰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发布机构:中共都江堰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3-05-18 | 3858 次浏览: | 分享到:

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收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建房申请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实地审查并出具意见

 

建立动态巡查机制:依法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做到对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日常监管,收集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将存在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开工丈量批放到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建房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现场进行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开工建房过程中应定期或不定期到建房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设计图纸(外立面设计风格须相对统一)”等要求进行到场核查。

 

 


建成后核查到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竣工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出具《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10),验收不合格的,承建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

 

 


建新拆旧: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2年内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

 

 

 


申请不动产登记: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档案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备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以上内容来自于网络,仅供学习使用,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