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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来源:民政部 | 发布机构:民政部 | 发布时间:2023-05-12 | 244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立项。民政部根据评审专家评审结论,审核立项建议名单后予以立项,确定项目执行单位。

(四)预算编制审核。民政部对立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予以认可或者提出调整意见。

(五)拨款。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民政部按程序拨付立项资金的70%项目资金;项目执行完成50%后,拨付剩余30%的资金。

(六)执行。项目执行期间,立项单位需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开展项目。立项项目预算或内容有调整的,需按要求提交申请,民政部、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对立项项目变更或预算进行审核,予以认可或者提出调整意见。民政部、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指导。

(七)评估。民政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项目评估,立项单位需根据要求填报项目中期和末期评估报告。

(八)审计。立项项目需按期完成执行,后根据第三方审计单位要求提交材料,开展结项审计。

五、材料报送

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于立项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民政部报送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一)在线填报系统中打印的纸质版项目书(申报提交版本),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二)盖有2021年度检查结论的登记证书副本、银行开户文件、荣誉证书、评估等级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配套资金承诺书;

(四)预算经初审后有调整的,应当同时报送《初审调整预算审批表》和《初审调整预算情况表》。

未按期报送申报书或纸质申报书、电子申报书内容不符的,取消立项。批准立项资金金额少于申报金额的,立项单位可以同比缩减项目执行规模和配套资金金额。

六、项目管理

(一)严格资金管理。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项目执行单位应加强前期调研准备工作,根据本单位实际和服务对象情况,全面、科学、准确、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按照申报用途、规定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资金,不得无票据报销费用,不得使用大额现金支付,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二)严格进度管理。

项目执行单位要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7号),组织开展廉洁合规建设,强化党建引领,完善内部治理,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不得无故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按程序报批。项目终止、撤销后,民政部可视情按评审结果顺序递补其他项目。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项目均应于2023年内完成。其中,2023年9月15日前,应完成项目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执行的50%,并于9月25日前向民政部报送中期报告,同时抄送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全部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的执行,并于2024年1月15日前向民政部报送项目完成报告,同时抄送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自我评估报告、宣传情况等。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于2024年2月2日前向民政部报送本地区项目管理和执行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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