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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2023-05-15 | 2025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区(市)县级以上项目立项备案表;

(六)充电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或其他证明产权的材料;

(七)按照《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要求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

(八)能够对变压器负荷进行采集、监测以及对充电桩总功率进行控制的佐证材料;

(九)企业承诺书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委托函、承诺建设及运营协议等资料。

以上资料电子档1份,纸质档一式4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换电设施项目补贴申报材料如下:

(一)成都市非居住社区充换电设施市级建设补贴申请表;

(二)市级监管平台出具的充电设施接入及投运功率达标证明(成都城投能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章);

(三)投资主体和运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

(四)区(市)县级以上项目备案表;

(五)按照《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要求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

(六)企业承诺书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委托函、承诺建设及运营协议等资料。

以上资料电子档1份,纸质档一式4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市经信局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申报、编制分配使用计划、办理拨付及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补贴资金保障、分配方案审核等工作,监督管理资金支出活动,指导部门进行绩效评价。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具体职责分工及时提出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建议。

第二十一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的发放对象、发放金额等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职能过程中,受补贴资金支持的单位应积极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监管和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3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依法依规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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