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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2023-05-15 | 202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五条  以下充(换)电设施不纳入补贴范围:

(一)新建建筑物及公共停车场配建的充(换)电设施。

(二)直接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充(换)电设施。

(三)仅为自有品牌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

第六条  全市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发放不超过省级下达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总额。已取得省级补贴资金的项目,在申报市级建设补贴时等额扣除省级补贴资金。已申报过市级补贴的充换电设施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补贴。

 

第二章  非居住社区充电设施补贴范围、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  非居住社区充电设施补贴标准为100元/千瓦。

第八条  申报非居住社区充电设施补贴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充电设施项目的产权,且是充电设施项目的发改立项备案主体。

(二)年度新建非居住社区充电设施总功率20000kW及以上。若集团企业则需向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及市级监管平台备案,明确被合并申报的企业名单,同时附股权证明材料(申报主体持有被合并主体股份比例不低于51%,证明材料包括公司章程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且承诺三年内不得调整(被合并申报企业三年内不得更换申报主体)。同时,集团企业申报主体须满足年度自主投资新建非居住社区充电设施总功率达到20000kW及以上。

(三)经营合法合规,近三年未在专项审计、财政补贴资金申报、监督检查等方面发生过违法违规情况。

(四)符合《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五)申报单位在成都市登记注册,且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包含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等相关内容。

(六)公用类充电桩(用于贸易结算)须完成当地市场监管局备案并取得强制检定报告。

第九条  非居住社区充电设施项目包含城乡公共区域、乡镇、公路服务区、景区和其他领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地址位于成都市行政管辖范围内。

(二)项目应于申报周期内建成投运,投运时间以CMA验收合格报告日期为准。

(三)项目须按照《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

第十条  项目需按要求接入市级监管平台。企业应于场站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场站投运备案,并实时向市级监管平台推送数据,数据中断超1个月的取消项目场站年度补贴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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