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居住社区充电设施补贴范围、条件及标准
第十一条 支持既有居民小区规模化增设充电设施并实行“统建统管、有序充电”,对开展“统建统管、有序充电”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给予补贴,按车位给予3000元/桩建设补贴。
“统建统管、有序充电”模式:指由企业按照统一建设和运维的要求,在居住社区内建设的能够实时接收并响应上级负荷调控指令,实现错峰和智慧有序充电的充电设施。同时,居住社区充电设施须将运行状态、业务数据实时传送市级监管平台。
第十二条 申报居住社区充电设施补贴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充电设施项目的产权,且是充电设施项目的发改备案主体。
(二)年度新建居住社区充电设施1000个及以上(按充电接口计)。
(三)经营合法合规,近三年未在专项审计、财政补贴资金申报、监督检查等方面发生过违法违规情况。
(四)符合《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五)申报单位在成都市登记注册,且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包含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等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申报补贴的居住社区充电设施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地址位于成都市行政管辖范围内。
(二)项目须按照《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
(三)项目应于申报周期内建成投运,投运时间以第三方机构出具验收合格报告日期为准。
(四)项目须符合“统建统管、有序充电”技术要求,按规范接入市级监管平台。
第四章 换电设备补贴范围、条件及标准
第十四条 为公共领域车辆和非公共领域多个汽车品牌提供换电服务的换电站纳入试点范围。对纳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范围的换电设施予以补贴。换电设施补贴标准为300元/千瓦,并按0.2元/千瓦时给予运营补贴(单站每年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申报换电设施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符合条件的整车、动力电池、换电设备生产企业和换电站投资建设运营企业、平台公司、金融机构等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组成换电模式应用试点联合体,编制申报材料,共同编制换电模式联合体申报材料,并通过专家评审和纳入试点范围。
(二)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亿元的独立法人企业;实际控股股东或其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亿元;
(三)自身或实际控股股东拥有1年及以上的换电站投资建设运营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