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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2023-05-15 | 1959 次浏览: | 分享到:


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我局牵头起草了《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挂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欢迎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并于2023年6月15日前,将意见或建议加盖单位公章以邮件(邮箱cdsdlc@163.com)形式反馈至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电力处。

 

附件: 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5月15日

(联系人:陈阳,联系方式:61885848)


附件

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规〔2023〕2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做好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发改能源〔2023〕197号)《成都市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实施方案》(成经信办〔2023〕3号)、市经信局等5部门印发《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成经信发〔2022〕4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充、换电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主要包括:

(一)非居住社区充电设施:指在公共或专用场站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居住社区充电设施:指在个人所有或长期租赁(一年以上)固定停车位建设,专为私人车辆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换电设施:指通过电池更换方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相关设施的总称。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市级监管平台是指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

第四条  充换电设备总功率与变压器容量不符的,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补贴。居住社区充电设施按充电接口计,接口与车位一一对应,接口数大于对应车位数的按车位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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