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振入境旅游市场信心,加大对开拓四川入境旅游客源市场主体激励,我厅起草了《四川省发展入境旅游激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因情况紧急,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7天(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4月30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将意见发送至邮箱tsichuan@163.com。
二、函寄至以下地址: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成都市青莲上街2号,邮编:610051)。
三、联系电话:028-86702915
附件.四川省发展入境旅游激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4月23日
四川省发展入境旅游激励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入境旅游发展水平,加快建设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入境旅游激励资金(以下简称激励资金)在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开拓四川入境旅游客源市场。
第三条 激励对象为依法在四川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和旅游企业。鼓励市县财政和文旅部门出台相应激励政策,促进当地入境游发展。
第二章 内容、申报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入境旅游激励包括入境游客人次激励、远程市场特别激励、参加境外国际旅展补助、参加文化和旅游厅组团赴境外营销推广补助四项激励项目。
第五条 入境游客人次激励
激励对象:旅行社
激励条件:旅行社组织境外游客来川旅游,组织过夜游客人次超过500人次(含)以上,且按要求填报了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旅游团队系统和四川文化旅游统计综合管理平台。
激励标准:按照组织的过夜游客人次计算,在四川住宿2-3夜(含)按不高于50元/人,住宿4夜(含)以上按不高80元/人激励。
第六条 远程市场特别激励
激励对象:旅行社
激励条件:旅行社组织远程市场(亚洲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游客来川旅游,且按要求填报了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旅游团队系统和四川文化旅游统计综合管理平台。
激励标准:按照组织的过夜游客人次计算,在四川住宿2夜(含)以上、总接待人次达1000人(含)以上、排名前五名的旅行社,按10万元/家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