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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发展入境旅游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 发布时间:2023-05-10 | 728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

为提升入境旅游发展水平,加快建设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3〕5号)有关精神,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发展入境旅游激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5月8日        


四川省发展入境旅游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入境旅游发展水平,加快建设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入境旅游激励资金(以下简称激励资金)在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开拓四川入境旅游客源市场。

第三条 激励对象为依法在四川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和旅游企业。鼓励市县财政和文旅部门出台相应激励政策,促进当地入境游发展。

第二章  内容、申报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入境旅游激励包括入境游客人次激励、远程市场特别激励、参加境外国际旅展补助、参加文化和旅游厅组团赴境外营销推广补助四项激励项目。

第五条 入境游客人次激励

激励对象:旅行社

激励条件:旅行社组织境外游客来川旅游,组织过夜游客人次超过500人次(含)以上,且按要求填报了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旅游团队系统和四川文化旅游统计综合管理平台。

激励标准:按照组织的过夜游客人次计算,在四川住宿2-3夜(含)按不高于50元/人,住宿4夜(含)以上按不高80元/人激励。

第六条 远程市场特别激励

激励对象:旅行社

激励条件:旅行社组织远程市场(亚洲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游客来川旅游,且按要求填报了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旅游团队系统和四川文化旅游统计综合管理平台。

激励标准:按照组织的过夜游客人次计算,在四川住宿2夜(含)以上、总接待人次达1000人(含)以上、排名前五名的旅行社,按10万元/家激励。

第七条 参加境外国际旅展补助

激励对象:文化和旅游企业

激励条件:自主参加境外重要国际性旅游展会、购买独立展位、积极营销推广四川文旅资源和产品线路。该项目须事前申报。

激励标准:独立参展的企业,对其购买的一个标准展位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4万元。同一企业一个年度激励次数不超过2次。

第八条 参加文化和旅游厅组团赴境外营销推广补助

激励对象:文化和旅游企业

激励条件:积极参加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的境外文旅宣传营销推广活动并承担相应任务的企业(承办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的该次活动项目的企业不能申报该项激励)。该项目须事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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