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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发展入境旅游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 发布时间:2023-05-10 | 749 次浏览: | 分享到:

激励标准:参照相关标准规定,补助1名人员的出访费用,最高不超过5万元。其中,国际旅费(经济舱)、境外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参照相关标准给予补助。

第九条 入境激励按照当年实施、次年激励的原则。每一个申报企业每一年获得全部激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含)。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厅将依据入境游客人次排名对年度优秀企业予以通报表扬。

第三章 申报及评审流程

第十一条 申报。申报分事前申报计划和年度申报项目。

事前申报计划。参加境外国际旅展、参加文化和旅游厅组团赴境外营销推广,需在实施前向文化和旅游厅申报计划,获批并实施后方可在第二年申报激励资金。

年度申报项目。各项目单位申报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详见评审细则),市(州)文旅、财政部门对本地区项目审核后报文化和旅游厅。

第十二条 评审及下达。文化和旅游厅成立激励资金评审小组,负责项目评审并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在文化和旅游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按相关程序报批下达激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资金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市(州)文旅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料申报审核。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的申报资格,已下达的财政资金收回,两年内不得申报。涉嫌违纪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扰乱入境旅游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负面影响的;

(二)当年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列入严重失信市场主体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涉嫌套取、骗取激励资金的;

(四)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监管的;

(五)违反文化和旅游行业管理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四川省入境旅游奖励办法》(川旅发〔2017〕18 号)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省发展入境旅游激励评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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