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工作,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
征集时间:2023年3月23日至3月30日
征集方式:电子邮箱, 465691047@qq.com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3 日
成都市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统称协议机构)的管理工作,依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22〕16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协议机构的申请与确定、工伤保险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签订与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统一、合理布局、方便就诊的原则确定协议机构,按照服务协议的内容对协议机构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管理。
第四条 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统称市社保局)负责全市协议机构的资质评估及公示、服务协议签订和服务标牌管理等工作,向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备协议机构名单,定期报告对协议机构的监管情况。
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协议机构申请的受理和初审;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协议机构开展日常监督、定期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协议机构确定
第五条 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按“一个执业地点签订一份服务协议”的原则,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向执业地点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六条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