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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政策来源: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时间:2023-03-23 | 277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经卫生及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二)已取得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机构资格的三类医疗机构,分别为二级以上(含二级)的综合性医疗机构、骨科或职业病等专科医疗机构和原已签订服务协议的行业(企业)职工医疗机构;

(三)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职业病防治等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

(四)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五)遵守国家和省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六)遵守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

(七)具备与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联网条件,能实时交换工伤医疗数据信息,并能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网结算工伤医疗费用。

第七条  工伤保险康复协议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中对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有关要求。

(二)具备二级(含二级)以上康复专科机构条件或三级综合医疗机构资质。

(三)设有专门的康复病房。

(四)有独立的康复功能评定、康复治疗和康复支具安装室,有较为完善的康复器械和设备。

第八条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中,承担配置辅助器具的医疗机构须为二级(含二级)以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制作室和功能训练室,上述三室总使用面积原则上应当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80平方米;

(三)服务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应当有残疾人专用的休息、活动场所,主要公共区域应当具备完善的无障碍设施及标识;应当有男女独立的无障碍公用卫生间;应当设有不少于10张床位的标准病房或客房,房内设有无障碍卫生间和洗浴室,并采取防滑措施,房间应当24小时供应冷热水;能提供轮椅、助行器服务,腋拐至少两副,供用户免费使用;设有在职工作人员提供接待、问询服务;

(四)应当具备生产装配假肢或者矫形器所必须的测量取型、修型、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等相关设备工具;应当具有生产装配假肢或者矫形器所需的功能训练基本设施(设备)和工具;

(五)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相对固定的管理及服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5人(须有配置机构为每人不少于一年的本地社保缴纳证明),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60%,其中康复治疗师、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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