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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政策来源: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时间:2023-03-23 | 276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二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提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申请的,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申请表》(见附件3);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三)采购或销售产品公司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四)《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产品证明材料;

(六)辅助器具配置设施设备资料(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及训练所必需的设施、功能训练室和辅助检查室、康复治疗室等相关资料);

(七)具有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及训练所需相关专业的技师、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相关资料;

(八)假肢、矫形器产品说明书,售后服务准则,假肢装配标准等相关资料;

(九)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管理制度和售后服务系统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时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申请,按本细则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初审合格结果告知书,并在出具初审合格结果告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初审合格结果及申请材料(电子版)报送市社保局。

第十四条  市社保局负责组织资质评估小组,对区(市)县初审合格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现场资质评估和量化赋分,并在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初审合格结果告知书之日起90日内对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作出资质评估结论。

资质评估小组成员原则上由市本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相关人员(含随机抽取的专家库成员)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人员(工伤保险、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纪检、稽核等)组成。

第十五条  资质评估内容为: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质情况,服务所在地区医疗机构布局情况,场地设施、执业范围、科室设置、人员配置、管理能力、信息化建设、服务承诺等。

第十六条  急性期康复协议机构原则上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康复定点医疗机构中遴选;维持期康复协议机构在有康复科的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中遴选;稳定期康复协议机构应在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内设康复医学科)、三级中医医疗机构(内设康复科)和三级康复医疗机构的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中遴选。

第十七条  资质评估小组根据《管理办法》中《协议机构资质评估评分表》的检查评估指标(见附件4、5、6),逐项进行现场评审,并在申请表上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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