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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时间:2023-03-14 | 177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条 支持工业文化智库发展,加强专业人才队伍

建设,鼓励强化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学术研究,加强工业遗产资 源调查,开展专业培训及国内外交流合作,培育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提升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水平和能力,扩大社会影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

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于社会反映集中、面临损毁等问题性


 

质严重的核心物项,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专项调查。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公司总部应根据工 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或本企业的国家工 业遗产保护情况的调查工作,按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年度 工作报告(附件 4),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加强自查,发现

核心物项存在安全、损毁等问题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 行整改,并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 业公司总部报告自查整改情况以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

(如产权发生变化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 公司总部甄别核实后,将重大问题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八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

作进行监督,发现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实名反映。

第二十九条 国家工业遗产实施动态管理。经认定的国家

工业遗产有效期为五年,每满五年复核一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调查、复核等情况,适时调整国家工 业遗产名单。

第三十条 国家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严重的,工业和信

息化部将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在一年之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一年未整改或整改评估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其从国家工业


 

遗产名单中移出,遗产所有权人及有关方面不得继续使用“国 家工业遗产”字样和相关标志、标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 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级工业遗产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自发布

之日起施行。《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产业〔2018〕

232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国家工业遗产评价指标2.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

3. 国家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增补备案表

4. 国家工业遗产年度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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