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政法〔202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3月2日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弘扬工业精 神,发展工业文化,提升中国工业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施中华优 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 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以及工业和 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 的指导意见》《推进工业文化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 年)》,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国家工业遗产认定、保护管理、利用发展、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业遗产,是指在中国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
值和艺术价值,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遗存。
国家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国家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 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矿 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 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产品、
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 业精神等。
第四条 开展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应当发挥
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 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等管理
工作,指导地方和遗产所有权人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公司总部负责组织
本行政区域内或本企业国家工业遗产的申报、推荐工作,协助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科研、科
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国家工 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大运河、黄河、长江沿线城市和革命
老区、老工业城市通过国家文化公园、工业遗址公园、爱国主 义教育基地建设和老工业城市搬迁改造系统性参与国家工业遗 产保护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