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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时间:2023-03-14 | 174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六条 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遗产

档案,记录国家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


 

缮、发展利用、资助支持等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工业 和信息化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国家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加强数 字化管理,做好国家版本库资源对接工作,国家工业遗产所有 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

化部的要求,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公司总 部提交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当年工作总结、 下一年工作计划、国家工业遗产权属变更和规划调整等情况。第四章 利用发展

第十八条   国家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符合遗产保护与利

用规划要求,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 听取社会公众、专家智库的意见,科学决策,保持整体风貌, 传承工业文化。

第十九条 国家工业遗产的利用,应与城市转型发展相结

合,注重生态保护、整体保护、周边保护,与自然人文和谐共 生。

第二十条   加强对国家工业遗产的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

综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工 业文艺作品创作、展览、科普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弘扬工 匠精神、劳模精神和企业家精神等工业精神,促进工业文化繁 荣发展。


 

第二十一条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依托国家工业遗

产建设工业博物馆,发掘整理各类遗存,完善工业博物馆的收 藏、保护、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第二十二条 支持利用国家工业遗产资源,开发具有生产

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工业 旅游项目,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打造具有地域和行业特 色的工业旅游线路。

第二十三条   鼓励利用国家工业遗产资源,建设工业文化

产业园区、特色街区、创新创业基地、影视基地、城市综合体、 开放空间、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等,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 工业创意等业态。

第二十四条   鼓励利用国家工业遗产资源,开展工业文化

教育实践,培育工业文化研学实践基地(营地)、高校思政课实践教学基地。创新工业文化研学课程设计,开展工业科普教育, 培养科学兴趣,掌握工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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