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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市经信局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德阳海关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 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德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德经信〔2018〕13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德阳海关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