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虚开发票、偷税、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留抵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对新形势下新业态、新模式企业适当放宽指标要求。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德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和《德阳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各地经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本办法及当年市经信局发布的通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经信局。
(三)市经信局组织专家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审,确定市企业技术中心初步名单;
(四)依据专家评审结果,市经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德阳海关并组织专家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五)市经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德阳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专家评审意见及现场核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
第八条 市经信局对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市经信局等五部门联合发文公布。
第三章 鼓励政策
第九条 对当年认定的市企业技术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优先推荐被认定企业申报技术创新方向资金项目。
第十条 市级工业发展资金对企业技术中心承担的研发项目优先支持,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
第四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市经信局对市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组织一次运行评价。
市企业技术中心在评价当年自查、总结后,报送评价材料。运行评价标准按认定标准执行,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德阳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德阳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母公司在报送评价材料时,需对下属具有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子公司相关数据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各企业对所提交的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书面承诺意见,并于评价年度报送到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意见并按通知要求报送市经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