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市经信局组织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情况,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实,并形成评价报告和结果。
市经信局每年对市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情况随机检查抽查。
第十四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75分(不含75分)为合格,其中60至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德阳海关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行文公布。
第十六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名称变更、重组等情况的,应于所在企业发生名称变更、重组等情况后的90日内向所在地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变更情况,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企业报送的变更情况审核上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德阳海关,每年对各地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属地市企业技术中心的日常运行监督工作。
(一)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和服务。负责属地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行监测,支持企业技术中心抓好能力建设。
(二)负责对评价为基本合格的市企业技术中心进行“黄牌”提醒并指导和督促其进行改进。
(三)督促评价为不合格的或逾期未提交评价材料的市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整改,整改期为1个月,整改期内初审合格后,可申请再次评价。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且经整改后评价仍不合格的;
(二)故意造假,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三)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安全事故;
(四)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虚开发票、偷税、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留抵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九条 因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至(六)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报市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德阳海关联合发文,通报市企业技术中心撤销和更名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