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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 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2022-11-01 | 534 次浏览: | 分享到:

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开展2022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泸经信企业〔2022〕290号


各区(县)、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川经信办函〔2022〕415号)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川经信办函〔2022〕419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服务影响力和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更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2022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示范基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1.符合《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川经信创服〔2018〕13号,以下简称《平台管理办法》)规定,各区(县)、园区辖区内经认定的市级示范平台。

2.在认定有效期内服务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省级示范平台(简称“更名平台”)。

3.在对2021年运营情况检查中被省上通知予以警告的平台(简称“整改平台”,名单详见附件1)

(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1.符合《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川经信创服〔2018〕12号,以下简称《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各区(县)、园区辖区内经认定的市级示范基地。

2.根据《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省级示范基地有效期为三年。2019年认定的省级示范基地(名单详见附件1)有效期将满,可按照自愿原则重新申报。

3.在认定有效期内服务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省级示范基地(简称“更名基地”)。

4.在对2021年运营情况检查中被省上通知予以警告的基地(简称“整改基地”,名单详见附件1)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内容要求。

1.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单位应按照《平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认定条件,逐条梳理工作印证资料,并按《平台管理办法》第十条要求的内容,编制纸质版申报材料(申报资料模版可参考附件2),申报资料的内容应能印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认定条件,同时编制pdf版电子资料。

2.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单位应按照《基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至十条)规定的申报条件,逐条梳理工作印证资料,并按《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内容,编制纸质版申报材料(申报资料模版可参考附件3),申报资料的内容应能印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认定条件,同时编制pdf版电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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