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部门人员
深入研究国内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动向,精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案件审判标准,对国内外知识产权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有深入研究,能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提出建议。
(三)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人员
具有深厚的知识产权理论和实践研究基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近5年内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知识产权相关论文3篇以上,能提出前瞻性、指导性观点和建议。
(四)企事业单位人员
专职从事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能熟练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创新成果,提升单位市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五)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人员
精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取得专利代理师、律师执业资格或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实际连续执业5年以上,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能够熟练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帮助市场主体应对知识产权纠纷。
根据工作需要的技术类特定领域优秀人才或根据案情需要的技术类专家,一事一议。
第五条 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申报、认定程序:
(一)省知识产权中心面向社会组织申报。
(二)符合条件的对象通过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的方式,向省知识产权中心提交《四川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推荐表》等相关材料。必要时,省知识产权中心可要求申报人提供证明材料原件供审核。
(三)省知识产权中心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核、评选,拟定专家候选人建议名单。
(四)经省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确定专家候选人公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