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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关于《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 发布机构: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 发布时间:2022-12-08 | 111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提高四川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工作水平,汇聚知识产权专家为知识产权维权保护提供智力支持,规范专家管理,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起草了《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建议。

  反馈意见建议的个人需实名制,单位需提供加盖鲜章的纸件。为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政策实施提速增效,加快项目实施进度,请于2023年1月7日18:00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维权援助处。    

  联系电话:028-85580265

  电子邮箱:1285551806@qq.com

  通信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四段2号505室

  邮政编码:610041

    

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2022年12月8日



附件

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提高四川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工作水平,汇聚知识产权专家为知识产权维权保护提供智力支持,规范专家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的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动态调整、规范管理”的原则,通过单位推荐、个人自荐和邀请入选的方式择优选择。

第三条  专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并对其作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负责;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技术秘密;按照使用单位的要求开展工作,接受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中心)管理。省知识产权中心维权援助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严谨的科学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作风正派,治学严谨,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不受年龄限制。

    (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与执法部门人员 

        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动向,精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宏观政策,对我国和全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有全面了解,能在知识产权维权保护方面提出建议。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部门人员

        深入研究国内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动向,精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案件审判标准,对国内外知识产权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有深入研究,能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提出建议。

        (三)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人员 

        具有深厚的知识产权理论和实践研究基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近5年内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知识产权相关论文3篇以上,能提出前瞻性、指导性观点和建议。 

         (四)企事业单位人员 

        专职从事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能熟练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创新成果,提升单位市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五)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人员

        精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取得专利代理师、律师执业资格或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实际连续执业5年以上,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能够熟练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帮助市场主体应对知识产权纠纷。

根据工作需要的技术类特定领域优秀人才或根据案情需要的技术类专家,一事一议。

 第五条 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申报、认定程序:

(一)省知识产权中心面向社会组织申报。

  (二)符合条件的对象通过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的方式,向省知识产权中心提交《四川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推荐表》等相关材料。必要时,省知识产权中心可要求申报人提供证明材料原件供审核。

    (三)省知识产权中心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核、评选,拟定专家候选人建议名单。

(四)经省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确定专家候选人公示名单。

(五)在省知识产权中心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日。

(六)公示期满,对无异议的候选人纳入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库,对有异议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七)书面通知入选专家,并颁发专家聘书。

  第六条  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需要参与以下工作:

  (一)为制定知识产权维权保护相关政策性文件提供咨询意见; 

  (二)参与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疑难知识产权案件或涉外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研究讨论,提出有效解决方案和专家建议;

  (三)参与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宣传教育与培训等活动,为提升我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和能力提供专业服务;

(四)其他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工作。

    第七条  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议事事项和有关行政管理制度规定的知情权;

  (二)对咨询方法、鉴定方法等的建议推荐权;

  (三)独立、公正、公平地提出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的权利;

  (四)按照有关规定,合法获取专家咨询费的权利;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  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一)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接受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咨询,按时提供真实、公正、严谨的咨询、评审意见或结论;

(二)自觉遵守本办法,按照省知识产权中心的要求参与相关工作,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及时书面告知;

  (三)与申请人和援助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觉回避;

  (四)开展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咨询,不得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不得利用四川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从事商业活动,或者与他人串通,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

(五)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九条  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参与维权保护工作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的,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标准给付咨询费。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十条  专家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省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后在中心官网公示,收回专家聘书,并不得以四川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身份从事任何活动:

  (一)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或不胜任工作次数达三次以上的;

  (二)不服从工作安排导致工作损失或有严重失职行为的;

  (三)因年龄、健康等个人原因主动要求不再担任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的;

   (四)公众举报不符合专家资格,经核查属实的;

(五)从事相关工作时,存在徇私舞弊,索取或接受相关单位或个人的馈赠、宴请;利用四川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身份从事商业活动,或者与他人串通,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的;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因在专家咨询活动中从事违法违纪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未经同意,泄露维权援助事项的内容、过程或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七)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按2年一个周期进行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专家自动进入下一个周期进行管理;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处理。 

专家个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省知识产权中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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