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或不胜任工作次数达三次以上的;
(二)不服从工作安排导致工作损失或有严重失职行为的;
(三)因年龄、健康等个人原因主动要求不再担任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的;
(四)公众举报不符合专家资格,经核查属实的;
(五)从事相关工作时,存在徇私舞弊,索取或接受相关单位或个人的馈赠、宴请;利用四川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身份从事商业活动,或者与他人串通,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的;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因在专家咨询活动中从事违法违纪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未经同意,泄露维权援助事项的内容、过程或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七)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按2年一个周期进行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专家自动进入下一个周期进行管理;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处理。
专家个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省知识产权中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