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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关于《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 发布机构: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 发布时间:2022-12-08 | 111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或不胜任工作次数达三次以上的;

  (二)不服从工作安排导致工作损失或有严重失职行为的;

  (三)因年龄、健康等个人原因主动要求不再担任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的;

   (四)公众举报不符合专家资格,经核查属实的;

(五)从事相关工作时,存在徇私舞弊,索取或接受相关单位或个人的馈赠、宴请;利用四川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身份从事商业活动,或者与他人串通,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的;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因在专家咨询活动中从事违法违纪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未经同意,泄露维权援助事项的内容、过程或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七)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专家,按2年一个周期进行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专家自动进入下一个周期进行管理;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处理。 

专家个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省知识产权中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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