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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大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大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机构:大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时间:2022-11-15 | 112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成都市人民正度办公厅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成办发〔2020〕92号)、《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住建发〔2020〕358号)等规定,我局草拟了《大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草案),现在全县范围内公开征求相关建议及修改意见,欢迎本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

一、征求意见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止;

二、提出建议或修改意见时请写明单位、姓名、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提出建议意见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大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大邑县东壕沟北段272号,收件人:胡燕玲,邮政编码:611330,联系方式:028-88293126;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2959539224@qq.com.

 

附件:大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草案)

 

 

大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15日


大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草案)

 

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成办发〔2020〕92号)、《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住建发〔2020〕358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大邑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遵循市场价值原则依法进行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信息平台中选择确定。

征收补偿包括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搬迁奖励五部分。

(一)房屋补偿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提供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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