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下列方式结算差价:
1.征收住宅,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评估价分别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公摊价值小于安置房屋公摊价值的,被征收人免于支付公摊面积补差款。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县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补偿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调换房屋补偿面积内不再支付费用,超出部分按照本通知规定另行结算。 2.征收非住宅,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建筑面积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差价。
(二)政策性补偿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按8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征收非住宅,实际发生费用高于8000元的,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票据据实发放。
(三)政策性补助费。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
1.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住宅实施征收,被征收人没有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按月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平方米每月按12元标准支付,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期限从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之日止,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对商业、生产办公用房等非住宅实施征收,被征收人没有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按月支付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具体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计算,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1)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具体按照上一年度报税务部门的数值计算,或由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认定。
(2)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数按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计算,无法核定实际从业人数的,可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或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进行认定。
(3)按房屋租金收益计算。具体按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约定金额计算。无法根据租赁合同确定租金收益的,通过评估确定。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期限从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之日止,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期限按三个月计算,也可按不超过原房屋评估价3%的标准一次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