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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大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大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机构:大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时间:2022-11-15 | 1164 次浏览: | 分享到:

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公示无异议给予补偿。若当事人或其他相关权益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九、车位、车库的补偿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并可进行不动产登记的车位、车库,对所有权人实行货币补偿,补偿费用按照评估单价乘以建筑面积确定。

十、共有房屋的安置

对共有产权房屋实行征收,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只对实际使用房屋的共有人进行安置,对其他共有人不予安置,安置房仍属全体共有人所有。

十一、住房保障规定

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不低于50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超出部分的安置房建筑面积按照市场价另行结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补偿外,按照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不足50平方米面积差额部分另行给予房屋补偿费。

十二、其他规定

通过房屋征收以外的模式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搬迁改造,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十三、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细则实施前房屋征收范围或改造范围已经确定并公布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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