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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发布时间:2022-10-18 | 1452 次浏览: | 分享到:


N〔2022〕—2729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于2022年9月2日经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一件大事,为推动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稳步提升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构建高水平监管、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为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等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强化了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与食品安全法有机衔接,实现“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对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水平,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助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理解,准确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落实各项法定制度和措施,巩固农产品质量安全稳定向好发展态势,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打牢坚实基础。

二、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各方责任

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必须压紧压实各方责任。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属地责任和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管责任。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任务、强化责任、系统推进。一是积极争取属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二是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尤其是要加强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协调配合和执法衔接,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三是加强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乡镇网格化管理要求,保证事有人抓、活有人干、责有人负。四是强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把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全面纳入监管范围,督促他们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加强质量管控。五是强化考核约束,通过致函、约谈、通报等形式,健全责任追究机制,逐级压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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