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创新积分制”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科学技术部 | 发布机构:科学技术部 | 发布时间:2022-09-26 | 5425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科火字〔2022〕154 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深改委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的决策部署,打造新时期适应高质量发展新要求的新型政策工具,引导更多国家高新区、省级高新区通过实施“企业创新积分制”,主动靠前服务,提升精准施策能力和现代化治理水平,加速发现、支持和培育一大批创新能力突出的优秀科技企业,切实提高我国科技企业发展质量,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科技部火炬中心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企业创新积分制工作指引(1.0)》(附件1),现印发各有关单位供参考实施。

    一、总体思路

    国家高新区、省级高新区自愿申请实施“企业创新积分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提升科技企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为目标,加快推进政策工具创新更好适应新时代科技创新需要,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建立一种基于数据驱动、定量评价、适用性广的新型政策工具,打通财税政策、科教资源、产业资源、金融资源支持企业创新的直接通道,精准引导技术、资金、人才、数据、土地等各类生产要素向高新区内科技企业有效集聚,全面激发微观主体创新活力,助力“硬科技”“好苗子”企业脱颖而出,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流程

    (一)编制方案。尚未实施“企业创新积分制”的国家高新区、省级高新区,自愿提出申请并根据《企业创新积分制工作指引(1.0)》,认真研究编制本高新区“企业创新积分制”实施方案,正式报送至科技部火炬中心。

    (二)备案实施。科技部火炬中心将组织专家对各高新区报来的实施方案进行咨询论证,论证通过后予以统一备案。各高新区按照备案后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企业创新积分制”工作。鼓励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工作指引,在本地区高新区外自主实施“企业创新积分制”。

    (三)汇交数据。实施“企业创新积分制”的各高新区于每年7月底前按时将积分企业的上年度核心指标数据提交至“全国企业创新积分管理平台”。科技部火炬中心将根据企业的核心指标数据,科学量化企业的创新积分并精准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积分企业集聚赋能。

    (四)总结评估。实施“企业创新积分制”的各高新区于每年年底提交工作总结,总结政策经验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相关工作建议。科技部火炬中心对各高新区“企业创新积分制”工作的实施情况及政策成效进行评估评价,作为今后相关政策试点安排的参考依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