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红利+优质服务”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十六)保障师生权益。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户籍迁移等服务政策,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职务评聘、教研培训、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教师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鼓励民办学校建立教师收入与办学效益动态调整机制和职(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合理提高人员经费在学校支出中的比例。保障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表彰奖励、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 (十七)培育优质资源。支持民办学校引进高素质人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引进的高素质人才在住房安置、子女就学、研究经费等方面享受当地人才管理办法规定的同等优惠政策。支持民办学校加强教育科研,培育优质课程、师资、管理。引导民办职业院校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组建质量高、特色鲜明的职教联盟。支持民办教育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三、附则 本措施由市教育局和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