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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1-12-22 | 3291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六)保障师生权益。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户籍迁移等服务政策,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职务评聘、教研培训、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教师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鼓励民办学校建立教师收入与办学效益动态调整机制和职(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合理提高人员经费在学校支出中的比例。保障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表彰奖励、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 
 (十七)培育优质资源。支持民办学校引进高素质人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引进的高素质人才在住房安置、子女就学、研究经费等方面享受当地人才管理办法规定的同等优惠政策。支持民办学校加强教育科研,培育优质课程、师资、管理。引导民办职业院校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组建质量高、特色鲜明的职教联盟。支持民办教育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三、附则 
 本措施由市教育局和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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