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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1-12-22 | 3290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一)拓宽筹资渠道。市、区(市)县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有条件的区(市)县可按捐赠额的一定比例补助捐资办学的民办学校配套建设。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融资租赁、保险等金融手段支持民办学校发展,探索民办学校预期收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捐赠人可依法冠名捐建的校舍和奖励资助活动。  
(十二)实行差别化用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发展纳入区(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民办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营利性民办学校应使用其他服务设施用地,采用招拍挂方式供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经教育或人社部门批准,可使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按规定公示后仅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行政划拨方式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在符合区域规划和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经属地政府批准并报教育或人社部门备案后,可利用非住宅空闲房屋用于民办教育的宗地和建筑,其土地权证上的用途和使用权人不作变更,不收取土地用途价差。 
 (十三)优化审批登记流程。民办学校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举办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鼓励举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实行容缺受理和教育、消防并联审批(审查)。上年度年检优秀或近3年年检合格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举办分校、教学点,开办资金(实收资本)1000万元及以上、以持有的驰(知)名商标为字号或已在本市举办3个及以上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新设连锁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审批部门当场或承诺5个工作日内给予许可。经区(市)县教育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本市培训机构在同一区(县)域内增设的教学点免登记。经所在地教育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本市营利性连锁培训机构跨区(县)域增设的教学点免登记。 
 (十四)培育教育新业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城市教育培训综合体和连锁培训机构。支持地方政府引导培训机构集聚教育主题街区。支持培训机构开展研学旅行、实践营地、共享(在线)培训。支持产业园区、高校院所等举办创业和再就业培训。支持社会力量在创意产业园区、音乐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举办科普教育、艺体教育以及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利用山水林湖园等举办营地教育类培训机构。 
 (十五)落实税费优惠。民办学校水、电、气等与公办学校同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税收待遇同等。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依法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办幼儿园在报经区(市)县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保教费免征增值税。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对列入规定的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的民办学校中的一般纳税人可适用简易计税法,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举办者以不动产出资,切实履行了出资义务并将有关不动产登记到民办学校名下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证照工本费和登记费。民办学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依法免征契税。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超出部分可于结转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产所有人捐赠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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