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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1-12-22 | 328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七)加强资产监管。民办学校应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定期清查资产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举办者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自正式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财产及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校园土地、校舍的教育用途,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对擅自改变教育设施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由当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约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民办学校应将年度财务、预决算情况报告学校决策机构及教职工(代表)大会,并接受监督。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关联交易应公开、公平、公允,不得损害国家、学校和师生权益。民办学校应按要求向社会公开办学条件、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等。  
(八)建立风险防控。教育主管部门会同金融监管等部门建立民办学校资产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民办学校应制定办学风险防范措施,办学收入应及时、全额存入在教育或人社部门备案的基本存款账户,账户内资金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教职工工资福利和改善办学条件。民办学校持有的国有资产必须单独记账核算。无独立校舍的民办学校应设置风险处置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或向主管部门提交银行保单、保险公司担保函。探索建立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监控机制。 
 (九)健全综合监管。建立区(市)县教育综合执法机制,加强地方教育执法队伍建设。教育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会同综合执法、市场监管、民政、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巡查发现、受理分派、检查督导、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对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予以警告或罚款,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拘留或并处罚款,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民办学校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未参加年检的,应停止招生,按程序注销登记。民办学校无资质、年检不合格、有安全隐患或不良行为的,列入办学“黑名单”并归集至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应立即整改;违规情节严重的,暂停招生或削减招生名额;违法情节严重的,应停止招生、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推进分类登记。平稳有序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2017年9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后终止或未分类选择的直接终止,依法清偿后有剩余财产的,举办者可申请奖补,由当地政府或其部门按出资额及其增值(以清算当年中国人民银行5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扣除已取得的合理回报及折算利息给予相应补偿,按不高于补偿后剩余净资产(扣除国有资产、捐赠、土地房产增值部分)的15%给予相应奖励,货币资金不足的可一次结算、分期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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