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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1-12-22 | 328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完善法人治理。依法依规依章程健全民办学校决策、监督和执行机构,完善董(理)事会、监事(会)、教代会、学代会和家委会制度,探索建立独立董(理)事、监事制度。建立民办学校决策、行政、监督机构成员和人事、财务等关键管理岗位亲属回避制度,董(理)事和监事不得同时兼任。落实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障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学校食堂公益性原则,不得营利,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加强校务公开,重大决策事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现学校内部依法、科学、民主管理。  
(四)规范合作办学。全市公办中小学、教办幼儿园和教研培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得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参与举办民办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不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已参与办学的到期退出。合作双方应对涉及的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共同负责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民办高中不得擅自开设涉外办学项目,严格规范外籍教师聘用及管理。  
(五)规范分类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定价,按照相关定价权限由发改部门制定。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民办学校提高学费(保教费)标准实行“新生新标准、老生老标准”,并提前半年公告。民办学校应在办学场所醒目位置、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设置“校务公开栏”,长期公示办学资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等信息。伙食费据实收取,专款专用,不得盈利。培训机构按培训周期计费,不得跨学期收费,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代收第三方机构的考试费、考级费等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捆绑推销贷款、金融产品或服务。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民办学校收费行为,教育、人社部门加强治理民办教育乱收费。  
(六)规范招生入学。民办学校应当严格按照许可的办学类型、内容和地址办学,招生简章和广告事先报教育或人社部门备案,不得擅自增设教学点、校区或分校,不得擅自变更或简化名称。民办中小学应按照教育部门规定的时间节点、地点、办法和程序招生,不得提前招生、有偿招生、超计划招生或委托第三方招生。公办学校不得参与民办学校招生,公、民办学校不得混合招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中小学和培训机构不得组织、变相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组织入学考(测)试,不得擅自组建或委托第三方组建校外家长微信群、QQ群等网络社交平台,不得未经家长同意开展电话、短信营销,不得组织学生、家长开展在线集赞、投票、推送等营销活动,不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含调休日)开展学科类集体教学和培训。任何个人和社会组织不得举办、承办、协办未经教育部门批准的面向中小学生的选拔性考(测)试、竞赛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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