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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储备土地管护,防止侵占、破坏储备土地权利等行为的发生,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成自然资发〔2021〕13号)、《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龙泉驿区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龙府办发〔2022〕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储备土地管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管护范围第二条 全区范围内下列土地,经区政府批准纳入储备的,由区土地储备中心统一管理:(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二)收购的土地;(三)行使优先购买权所取得的土地;(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并依法完成征后实施的土地;(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第三条 区土地储备中心管理的储备土地,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委托属地街镇或区属国有公司具体负责日常管护。第四条 以委托方式进行管护的,由被委托管护单位采取设置进出口限止标志、打桩、设立岗亭、专人看护、巡查等方式加强管护。区土地储备中心做好委托管护期间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第三章 移交入库的标准第五条 纳入储备管理的土地,移交入库前,应达到以下标准:(一)四至界限清晰,无权属争议;(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到位;(三)已补偿的建(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拆除(清理)完毕;(四)无堆积的建渣土方;(五)已按宗地实施打围;(六)涉及土地污染治理修复的土地,已完成修复治理;(七)涉及企业搬迁或国有土地房屋补偿取得的土地,已完成成本费用结算和权证注销;(八)按照储备土地管理规定需要满足的其它条件。第六条 达到移交入库标准的储备土地,由街镇或区属国有公司负责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土地储备中心审查后,由街镇或区属国有公司、区土地储备中心、被委托管护单位三方到场办理移交手续。第四章 入库后的管护第七条 移交入库管护的储备土地,由区土地储备中心与被委托管护单位签订《委托管护合同》或出具委托函,被委托管护单位作为管护主体,具体负责日常管护。并做好下列工作:(一)设置项目公示牌,标注储备土地四至、规划用途、面积、责任人、举报电话等内容。(二)确保储备土地移交时已有设施、地上建(构)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完整、不被破坏;(三)杜绝在储备土地上随意搭建建构(筑)物、栽种树木、捡种农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