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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策来源:成都市龙泉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龙泉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时间:2022-09-16 | 1410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严禁在储备土地上倾倒垃圾、挖土、堆(弃)土、破坏围(栏)墙以及其他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五)不得擅自租赁、利用储备土地;
(六)做好地块涉及的扬尘、卫生、环境治理、安全防控等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七)建全管护、巡查台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处理。若发生违法侵害行为的,要及时向有权处理部门报告,并作好记录。
第八条  管护期间,若因扬尘治理、环境综合整治等需要对管护土地实施围墙修缮、裸土覆盖、植绿等,由被委托管护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土地储备中心审核后,委托被委托管护单位按程序组织实施,工程完工后由被委托管护单位组织验收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审计后,送区土地储备中心核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涉及相关费用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拨付。
第九条  储备土地涉及供应的,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告知被委托管护单位,并在土地供应后,由被委托管护会同供地方、区土地储备中心向用地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委托管护自交接之日起终止。
第五章 临时利用
第十条  储备土地供应前,原则上不安排临时利用。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由街镇、区级部门、区属国有公司、土地竞得方等申请临时利用的,可在报请区要素办批准同意后,将储备土地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合理利用。
(一)为解决民生问题或公益性需求,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
(二)因重大工程的施工需要,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
(三)盘活闲置储备土地资源的临时利用;
(四)其它有利于土地管护的临时利用。
第十一条  临时利用期间,使用土地的单位要负责做好土地的管护工作,确保土地移交时已有设施、地上建(构)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完整、不被破坏。
第十二条  临时利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得影响土地供应。临时利用期限内,因土地供应或其它原因需要提前收回终止临时利用土地的,使用单位必须无条件配合,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设施搬迁、土地原貌恢复等工作后,退回土地。退回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土地退回。
临时利用土地涉及的临时使用费,应当以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依据,报经批准后确定。因落实国家、地区公共卫生、地震、消防、防汛等特殊紧急要求和其它公益性需求,经区政府批准的,可以无偿使用储备土地到特殊紧急事件结束为此。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储备土地管护费用、 围墙修缮、裸土覆盖、植绿、场地平整等费用作为土地储备成本,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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