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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策来源:成都市龙泉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龙泉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时间:2022-09-16 | 140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储备土地管护,防止侵占、破坏储备土地权利等行为的发生,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成自然资发〔2021〕13号)、《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龙泉驿区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龙府办发〔2022〕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储备土地管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护范围
第二条  全区范围内下列土地,经区政府批准纳入储备的,由区土地储备中心统一管理: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所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并依法完成征后实施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三条  区土地储备中心管理的储备土地,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委托属地街镇或区属国有公司具体负责日常管护。
第四条  以委托方式进行管护的,由被委托管护单位采取设置进出口限止标志、打桩、设立岗亭、专人看护、巡查等方式加强管护。区土地储备中心做好委托管护期间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 移交入库的标准
第五条  纳入储备管理的土地,移交入库前,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四至界限清晰,无权属争议;
(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到位;
(三)已补偿的建(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拆除(清理)完毕;
(四)无堆积的建渣土方;
(五)已按宗地实施打围;
(六)涉及土地污染治理修复的土地,已完成修复治理;
(七)涉及企业搬迁或国有土地房屋补偿取得的土地,已完成成本费用结算和权证注销;
(八)按照储备土地管理规定需要满足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达到移交入库标准的储备土地,由街镇或区属国有公司负责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土地储备中心审查后,由街镇或区属国有公司、区土地储备中心、被委托管护单位三方到场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 入库后的管护
第七条  移交入库管护的储备土地,由区土地储备中心与被委托管护单位签订《委托管护合同》或出具委托函,被委托管护单位作为管护主体,具体负责日常管护。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设置项目公示牌,标注储备土地四至、规划用途、面积、责任人、举报电话等内容。
(二)确保储备土地移交时已有设施、地上建(构)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完整、不被破坏;
(三)杜绝在储备土地上随意搭建建构(筑)物、栽种树木、捡种农作物;
(四)严禁在储备土地上倾倒垃圾、挖土、堆(弃)土、破坏围(栏)墙以及其他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五)不得擅自租赁、利用储备土地;
(六)做好地块涉及的扬尘、卫生、环境治理、安全防控等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七)建全管护、巡查台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处理。若发生违法侵害行为的,要及时向有权处理部门报告,并作好记录。
第八条  管护期间,若因扬尘治理、环境综合整治等需要对管护土地实施围墙修缮、裸土覆盖、植绿等,由被委托管护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土地储备中心审核后,委托被委托管护单位按程序组织实施,工程完工后由被委托管护单位组织验收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审计后,送区土地储备中心核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涉及相关费用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拨付。
第九条  储备土地涉及供应的,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告知被委托管护单位,并在土地供应后,由被委托管护会同供地方、区土地储备中心向用地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委托管护自交接之日起终止。
第五章 临时利用
第十条  储备土地供应前,原则上不安排临时利用。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由街镇、区级部门、区属国有公司、土地竞得方等申请临时利用的,可在报请区要素办批准同意后,将储备土地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合理利用。
(一)为解决民生问题或公益性需求,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
(二)因重大工程的施工需要,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
(三)盘活闲置储备土地资源的临时利用;
(四)其它有利于土地管护的临时利用。
第十一条  临时利用期间,使用土地的单位要负责做好土地的管护工作,确保土地移交时已有设施、地上建(构)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完整、不被破坏。
第十二条  临时利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得影响土地供应。临时利用期限内,因土地供应或其它原因需要提前收回终止临时利用土地的,使用单位必须无条件配合,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设施搬迁、土地原貌恢复等工作后,退回土地。退回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土地退回。
临时利用土地涉及的临时使用费,应当以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依据,报经批准后确定。因落实国家、地区公共卫生、地震、消防、防汛等特殊紧急要求和其它公益性需求,经区政府批准的,可以无偿使用储备土地到特殊紧急事件结束为此。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储备土地管护费用、 围墙修缮、裸土覆盖、植绿、场地平整等费用作为土地储备成本,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对委托管护的土地,除特殊情况需报经区政府研究批准外,管护费用统一按1000元/亩·年标准执行。管护起止时间根据签订的《委托管护协议》或委托管护函、交地确认书等资料确定。
第十五条  对签订《委托管护协议》或出具委托函后,可先行支付三个月的管护费用,其余费用在年底考核合格后,由被委托管护单位提出申请,送区土地储备中心核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拨付。管护时间不足一年的,以月为单位折算费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储备管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未及时发现、制止、处置等而被上级或职能部门通报的,扣减被委托管护单位的目标分值,并按100元/亩·年/次扣减相应的管护费。
第十七条  受托管护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储备土地被侵占,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便利,在储备土地管护、出租、临时利用过程中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任免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综合执法、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辖区街镇等单位,要加强联合执法,强化对储备土地的执法巡查管理,对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或土地储备机构、管护单位提供的线索,要及时立案、调查,制止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单位或个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执法单位未及时立案、查处侵占储备土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基础设施、建(构)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被侵害,影响储备土地供应的,由任免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未完成征后实施移交入库的土地、区属国有公司代储或代为补偿等未移交入库的土地,由属地街镇、区属国有公司作为管护主体,采取管护措施,按照法律、法规履职监管,确保土地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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