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红利+优质服务”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 对委托管护的土地,除特殊情况需报经区政府研究批准外,管护费用统一按1000元/亩·年标准执行。管护起止时间根据签订的《委托管护协议》或委托管护函、交地确认书等资料确定。第十五条 对签订《委托管护协议》或出具委托函后,可先行支付三个月的管护费用,其余费用在年底考核合格后,由被委托管护单位提出申请,送区土地储备中心核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拨付。管护时间不足一年的,以月为单位折算费用。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储备管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未及时发现、制止、处置等而被上级或职能部门通报的,扣减被委托管护单位的目标分值,并按100元/亩·年/次扣减相应的管护费。第十七条 受托管护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储备土地被侵占,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便利,在储备土地管护、出租、临时利用过程中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任免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综合执法、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辖区街镇等单位,要加强联合执法,强化对储备土地的执法巡查管理,对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或土地储备机构、管护单位提供的线索,要及时立案、调查,制止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单位或个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有关执法单位未及时立案、查处侵占储备土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基础设施、建(构)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被侵害,影响储备土地供应的,由任免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条 对未完成征后实施移交入库的土地、区属国有公司代储或代为补偿等未移交入库的土地,由属地街镇、区属国有公司作为管护主体,采取管护措施,按照法律、法规履职监管,确保土地权益不受侵犯。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22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