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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龙泉驿汽车产业功能区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0-11-25 | 1936 次浏览: | 分享到:


龙泉驿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财政专项支持功能区建设发展方案,报龙泉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先行先试)
鼓励在功能区内对符合国际惯例及通行规则、符合未来发展方向、需要试点探索的制度设计和体制创新,依法开展先行先试。
第十八条(经费保障)
探索多元经费投入机制,发展服务局的经费来源可以采取财政资助、政府购买服务、自筹资金等多种形式,逐步实现市场化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人事管理)
发展服务局的局长、副局长由龙泉驿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聘任。
发展服务局的员额总数、内设机构数额、领导职数和薪酬总额按有关规定确定。发展服务局可以在确定的员额总数、内设机构数额、领导职数和薪酬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内设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分配等。
对功能区发展需要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等,可以实行特岗特薪、特职特聘。
第二十条(咨询机构)
发展服务局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咨询机构,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为功能区开发建设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政务公开)
发展服务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公开政务信息。
第二十二条(内部管理制度)
发展服务局应当制定和实施人事、薪酬和绩效管理等内部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监督机制)
发展服务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接受各类监督。
发展服务局应当向龙泉驿区委、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定期报告重点工作、重大项目、重要环节,涉及功能区的重大决策应当按规定请示报告。
发展服务局应当向龙泉驿区财政和审计部门提交年度财务报告,财政、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机构代码)
发展服务局由有关机关依法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二十五条(实施细则)
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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