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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红利+优质服务”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土地利用)功能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发展需要。功能区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龙泉驿区人民政府予以统筹保障。发展服务局可以依法将功能区内的空闲国有土地用于临时租赁或者短期经营活动。第八条(投资项目管理)功能区内的投资项目由龙泉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配合发展服务局做好有关工作。第九条(招标采购管理)功能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招标的,或者功能区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或者政府采购。招标或者政府采购应当在规定的统一平台进行。第十条(政务服务)功能区内应当设置政务服务和综合审批窗口,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实现企业办事不出功能区。龙泉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为功能区内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政务服务,并配合发展服务局做好有关工作。第十一条(功能区运营)发展服务局可以依法利用功能区内的国有土地、国有资产等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筹措资金用于功能区开发、建设和运营。发展服务局可以根据龙泉驿区人民政府的授权,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依法设立企业,开展土地开发、项目投资、技术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运营等业务,并依法享有出资人权益。第十二条(产业政策)除国家、省、市级优惠政策外,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功能区产业政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龙泉驿区发展改革、投资促进、经济和信息化以及其他产业发展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国家、省、市、龙泉驿区有关政策在功能区落地落实,促进功能区产业项目聚集发展。第十三条(双创发展政策)功能区应当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整合人才、信息等资源,推动创新集群与产业集群融合发展。鼓励战略性新兴企业或者行业协会等在功能区设立总部或者区域性总部。鼓励在功能区设立金融服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投资咨询、知识产权交易、检疫检验、检测鉴定、人力资源服务、安全环保咨询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发展服务局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有关职责,协助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龙泉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五条(人才政策)功能区引进的专业人才,在住房、就医、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待政策。第十六条(其他支持政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发展服务局推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政策,以及国家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和对成都市具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的有关政策在功能区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