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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关于公开征求《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四川分中心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 发布机构: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 发布时间:2022-08-19 | 202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条  工作站应按规定时限完成建设,建立工作机制,完善业务运行流程,明确工作职责,提供人员、场地等必要保障。

第十一条  工作站应根据工作实际,设置咨询和受理窗口,开通咨询和受理电话。

第十二条  工作站应配合四川分中心建立资源共享、信息报送、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开展相关工作,接受四川分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工作站应每季度向四川分中心提交相关工作材料,包括:

(一)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咨询服务情况;

(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应对指导服务情况;

(三)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专题培训和宣传情况;

(四)参与指导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典型案例;

(五)四川分中心委托收集的海外知识产权政策信息、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尤其四川企业纠纷信息等内容。

工作站每年12月底前向四川分中心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工作站有效期为五年。设站单位应在期满六十日前向省知识产权中心提交终止或继续运行的书面申请。经省知识产权中心同意后,终止运行的设站单位归还授牌,继续运行的进入下一轮为期五年的运行。

第十五条  省知识产权中心每年对工作站运行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工作站对存在问题的应限期改进。

第十六条  工作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知识产权中心取消其资格、撤销授牌并予以通报批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报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资格的;

(二)借出、转让资格的;

(三)从事违反中国或所在地法律、法规活动的;

(四)开展公益服务收取费用的;

(五)屡被服务对象举报投诉的;

(六)其他应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十七条  工作站有以下情形的,可申请终止资格:

(一)设站单位注销的;

(二)撤回海外分支机构的;

(三)因重大事项变更等导致工作无法继续的; 

(四)其他可以终止资格的情形。

第十八条  工作站资格终止或取消,但有尚未完成的服务事项的,由四川分中心进行协调。

第十九条  省知识产权中心为工作站提供人员培训、项目申报等方面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申请主体发生改制、分立、合并等情形的,发生单位名称、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省知识产权中心备案,并提交变更后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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