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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关于公开征求《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四川分中心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 发布机构: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 发布时间:2022-08-19 | 204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部署,健全我省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体系,形成海外纠纷应对指导服务网络,推进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四川分中心工作站的规范化建设和高效运行,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拟制了《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四川分中心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请于2022年9月18日前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维权援助处。

  联 系 人:毛梦晞 

  联系电话:028-85577012 

  邮    箱:50852814@qq.com 

  附件:《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四川分中心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2022年8月17日


附件

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

四川分中心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四川分中心工作站(下称工作站)的规范化建设和高效运行,切实为我省企业“走出去、引进来”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保护指导服务,根据《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经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下称省知识产权中心)同意设立,接受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四川分中心(下称四川分中心)业务指导,为企业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工作站统一命名格式,为“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四川分中心工作站”。

第四条  省知识产权中心负责工作站的布局规划和运行监督。四川分中心对工作站进行业务指导、资源对接和管理评价。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工作站应坚持、高效、规范、专业的服务宗旨,创新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为我省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服务。

第六条  工作站主要开展以下业务工作:

(一)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收集与报送。收集省内企业遭遇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和典型案例,分类整理和分析研究我省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态势。

(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业务指导。接受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申请,做好指导咨询和跟踪反馈,重大疑难案件及时报送四川分中心。

(三)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培训与宣传。结合省内企业海外业务拓展和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组织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和纠纷应对培训和宣传工作。在四川分中心的指导下,编发知识产权海外保护相关指引类手册。

(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资源协调。向四川分中心推荐海外维权保护专家。指导企业对接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帮助企业快速、精准获取专业知识产权服务。

(五)其他知识产权延伸服务工作。

 

第三章  申办与设立

第七条  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体应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诚信经营,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的专业团队,人员具备从事涉外法律服务和知识产权服务相关资格;

(三)具有知识产权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资源、数据库、信息分析工具和相关资源;

(四)具有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的服务经验;

(五)具有健全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工作和服务流程。

第八条  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向省知识产权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主体资格证明及基本情况介绍(组织机构、资金、人员、办公场地、运行情况等);

(二)申请主体服务能力说明,包括相关从业人员名单、工作履历、执业资格证明等;

(三)申请主体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服务的业绩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及设立程序:

(一)申请主体向省知识产权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二)省知识产权中心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主体进行实地考察;

(三)省知识产权中心根据申请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情况,作出同意设立与否的决定。审核通过的,经公示无异议,省知识产权中心作出同意设立的决定;不予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章  运行及管理

第十条  工作站应按规定时限完成建设,建立工作机制,完善业务运行流程,明确工作职责,提供人员、场地等必要保障。

第十一条  工作站应根据工作实际,设置咨询和受理窗口,开通咨询和受理电话。

第十二条  工作站应配合四川分中心建立资源共享、信息报送、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开展相关工作,接受四川分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工作站应每季度向四川分中心提交相关工作材料,包括:

(一)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咨询服务情况;

(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应对指导服务情况;

(三)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专题培训和宣传情况;

(四)参与指导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典型案例;

(五)四川分中心委托收集的海外知识产权政策信息、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尤其四川企业纠纷信息等内容。

工作站每年12月底前向四川分中心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工作站有效期为五年。设站单位应在期满六十日前向省知识产权中心提交终止或继续运行的书面申请。经省知识产权中心同意后,终止运行的设站单位归还授牌,继续运行的进入下一轮为期五年的运行。

第十五条  省知识产权中心每年对工作站运行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工作站对存在问题的应限期改进。

第十六条  工作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知识产权中心取消其资格、撤销授牌并予以通报批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报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资格的;

(二)借出、转让资格的;

(三)从事违反中国或所在地法律、法规活动的;

(四)开展公益服务收取费用的;

(五)屡被服务对象举报投诉的;

(六)其他应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十七条  工作站有以下情形的,可申请终止资格:

(一)设站单位注销的;

(二)撤回海外分支机构的;

(三)因重大事项变更等导致工作无法继续的; 

(四)其他可以终止资格的情形。

第十八条  工作站资格终止或取消,但有尚未完成的服务事项的,由四川分中心进行协调。

第十九条  省知识产权中心为工作站提供人员培训、项目申报等方面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申请主体发生改制、分立、合并等情形的,发生单位名称、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省知识产权中心备案,并提交变更后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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