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工作站应坚持、高效、规范、专业的服务宗旨,创新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为我省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服务。
第六条 工作站主要开展以下业务工作:
(一)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收集与报送。收集省内企业遭遇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和典型案例,分类整理和分析研究我省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态势。
(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业务指导。接受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申请,做好指导咨询和跟踪反馈,重大疑难案件及时报送四川分中心。
(三)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培训与宣传。结合省内企业海外业务拓展和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组织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和纠纷应对培训和宣传工作。在四川分中心的指导下,编发知识产权海外保护相关指引类手册。
(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资源协调。向四川分中心推荐海外维权保护专家。指导企业对接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帮助企业快速、精准获取专业知识产权服务。
(五)其他知识产权延伸服务工作。
第三章 申办与设立
第七条 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体应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诚信经营,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的专业团队,人员具备从事涉外法律服务和知识产权服务相关资格;
(三)具有知识产权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资源、数据库、信息分析工具和相关资源;
(四)具有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的服务经验;
(五)具有健全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工作和服务流程。
第八条 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向省知识产权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主体资格证明及基本情况介绍(组织机构、资金、人员、办公场地、运行情况等);
(二)申请主体服务能力说明,包括相关从业人员名单、工作履历、执业资格证明等;
(三)申请主体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服务的业绩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及设立程序:
(一)申请主体向省知识产权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二)省知识产权中心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主体进行实地考察;
(三)省知识产权中心根据申请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情况,作出同意设立与否的决定。审核通过的,经公示无异议,省知识产权中心作出同意设立的决定;不予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章 运行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