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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国家公园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发布机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发布时间:2022-08-19 | 376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国家公园的保护、 管理和建设,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 励。

 

第二章 规划设立

 

第十四条 国家综合考虑全国自然地理格局和自然生态空间保 护需要,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

第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向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提出国家公园创建申请,经批准后开展创建工作。国家公园创建任务主要包括本底资源调查、范围分区划定、生 态保护修复、矛盾冲突调处、社区发展协调等。国务院林业草原主 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工作成效评估。

评估通过后,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提出国 家公园设立申请,报送设立方案及相关材料。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 部门组织国家公园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按照程序将设立方案报 国务院批准。

国家公园创建和设立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 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公园命名采用特征要素加“国家公园”的方式, 其中特征要素为专名,“国家公园”为通名。

特征要素应当选择拟设立国家公园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典型自 然生态系统类型、旗舰物种等名称。

国家公园名称一般不得使用行政区划名称,并且应当符合国家 地名命名、更名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公园批准设立后,国家公园范围内不再保留其 他类型的自然保护地。其他类型的自然保护地全部划入国家公园范 围的,自然撤销。部分划入国家公园范围的,未划入部分可以保留、 撤销或者整合。

国家级自然保护地保留、撤销或者整合的,处置方案由省级人 民政府报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地方级自然保护地保留、撤销或者整合的,处置方案由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国家公园的面积、范围、分区以及名称由国务院确 定。国家公园的范围和四至坐标等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予以 公告。

国家公园的面积、范围、分区调整或者名称变更应当经国务院 同意。

第十九条 国家公园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国家公园批准 设立之日起一年内组织完成国家公园勘界。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 自勘界完成之日起两年内设立界限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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