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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国家公园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发布机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发布时间:2022-08-19 | 3771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国家公园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自然生 态系统和特定保护对象进行监测,开展生态风险评估预警和人类活 动影响分析,与有关部门共享监测数据,定期发布监测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 国家公园实行分区管控,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 般控制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主要承担保护功能,最大程 度限制人为活动,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管护巡护、保护执法、调查监测、防灾减灾、应急救援 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二)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在不扩大现有规模和利 用强度的前提下,开展必要的种植、放牧、采集、捕捞、养殖、取 水等生产生活活动,修缮生产生活设施;

(三)因有害生物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维持主要保护对象生 存环境等特殊情况,开展重要生态修复工程、病害动植物清理、增 殖放流等人工干预活动;

(四)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标本采集、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 保护活动;

(五)国家公园设立之前已有的民生基础设施和其他线性基础 设施的运行维护;

(六)以生态环境无害化方式穿越地下或者空中的线性基础设施的修筑,必要的航道基础设施建设、河势控制、河道整治等活动;

(七)国境边界通视道清理以及界务工程的修建、维护和拆除, 边境巡逻管控;

(八)因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开展的活动;

(九)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八项规定活动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在承担保护功能的基础上, 兼顾科研、教育、游憩体验等公众服务功能,禁止开发性、生产性 建设活动,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核心保护区允许开展的情形;

(二)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活动;

(三)适度规模的科普宣教和游憩体验活动以及符合国家公园 总体规划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四)无法避让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

(五)公益性地质勘查,以及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 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

(六)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人工商品林符合管控要求的抚育、 树种更替等森林经营活动;

(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除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国家公园范围内开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经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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